第 3 次修法(113.0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870181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修正總說明(113.01.1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茲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業務已調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又依據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第十二屆第二二○次會議及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四三次會議決議,修正警察官職務跨列官等之體例,以符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各總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副總隊長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主任秘書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修正條文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