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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12 月 1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各項保安警察業務,特設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至第七總隊(以下簡稱各總隊)。

各總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重要設施、中央政府機關首長、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 二、國營及特定事機構之安全維護。 三、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物品入境、防範國內不法物品出境與查緝走私及其他不法。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國際工作。 五、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森林與自然保育、環境、水資源保護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安全等相關法令案件之查緝、取締或危害排除。 六、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各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1. 各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