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各項保安警察業務,特設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至第七總隊(以下簡稱各總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05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監。
各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 各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