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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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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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 3 條之規定,保安警察總隊應設置一名總隊長,職務為警監級別;並可設置一至兩名副總隊長,職務可以是警正級別或警監級別。此規定確定保安警察總隊在組織上的職位分配,以確保總隊人員的管理與指揮機能夠正常運作。根據資料無法找到具體與此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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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