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3

快速跳轉

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 3 條之規定,保安警察總隊應設置一名總隊長,職務為警監級別;並可設置一至兩名副總隊長,職務可以是警正級別或警監級別。此規定確定保安警察總隊在組織上的職位分配,以確保總隊人員的管理與指揮機能夠正常運作。根據資料無法找到具體與此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