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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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重要設施、中央政府機關首長、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 二、國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 三、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物品入境、防範國內不法物品出境與查緝走私及其他不法。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國際工作。 五、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森林與自然保育、環境、水資源保護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安全等相關法令案件之查緝、取締或危害排除。 六、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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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2條,該條列舉了總隊所負責的事項。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重要設施、中央政府機關首長、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例如,保安警察可能需要提供警衛保護以確保中央政府機關首長的安全。 二、國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這一項可能包括協助國營企業或特定事業機構確保其設施和員工的安全。 三、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保安警察可能需要協助執法機關進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的調查和取締。 四、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物品入境、防範國內不法物品出境與查緝走私及其他不法。這可能包括協助邊境警察或海關單位進行保安檢查和走私品查緝。 五、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國際工作。這一項可能涉及派遣保安警察到指定地點或協助規劃執勤任務,以及進行相關訓練和監督。 六、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森林與自然保育、環境、水資源保護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安全等相關法令案件之查緝、取締或危害排除。這可能包括在國家公園或自然保護區域進行巡邏,以確保遵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 七、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這一項涵蓋了其他與保安職能相關的業務,例如對公共場所的警戒和維護秩序。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2條的內容所進行的釋義。在這些事項中,保安警察的職責主要是保護重要人士、設施和國家資源,協助執法機關進行犯罪調查,並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全。
- 業名詞
- 查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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