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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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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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各總隊應該置有主任秘書,而該職務的職級應列為警正或警監級別。具體的詳細內容或範例,根據提供的資料並無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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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