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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 4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茲為符合職等標準之設定精神,職務等階不宜跨列過長,爰修正本準則第三條,縮減副總隊長職務等階下限,以契合其職責及專業知能。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監。
  1. 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正至警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