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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

第 7 次修法(112.08.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20126744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2.08.14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曾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茲為配合禁止酷刑公約、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施行及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等國家當前各項重要政策與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帶來之司法變革,面對日漸劇增之勤務、業務,現行組織編制已無法負荷,亟需調整因應。 另依據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第十二屆第二二○次會議決定,為期警察官職務等階表與各級警察(消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跨列官等職等之體例趨於一致,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副局長、主任秘書之官等為「警監」。 二、修正警政監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 三、修正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及警務佐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 四、為有效推動警察機關科技犯罪防制策略及跨部會對談協商機制,並督導、協調、統合該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各項勤務、業務,與指揮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長執行科技偵查,及因應日益增加之資安事件,爰增設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減列偵查正一人,改置「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擔任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管,官等列「警正至警監」;並因應相關勤務需要,減列偵查正二人,分別改置「隊長」及「副隊長」。 五、為強化推動警察機關鑑識資源整合,提升鑑識人員專業素養,並督導、協調、統合鑑識中心各項業務,及指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識科執行鑑識業務,爰增設刑事鑑識中心(並修正鑑識科名稱為理化科),減列偵查正一人,改置「刑事鑑識中心主任」,擔任刑事鑑識中心主管,官等列「警正至警監」;並考量逐級升遷之公平性及增加優秀人才留任意願,減列技士二十九人,改置「偵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