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生效。茲為貫徹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及因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所面臨之後續挑戰,規劃任務編組詐欺犯罪防制中心法制化,爰增訂詐欺犯罪防制中心主任職稱及增置秘書、督察、研究員、隊長、副隊長等員額共九人,並相對減列偵查正員額。復為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業務移撥刑事局辦理,並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新設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爰增置偵查佐員額六十人。另因各警察機關主任秘書為業務幕僚長,督察長則為外勤工作之幕僚長,二者之職責程度相當,為合理化警察官職位結構,參照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編制體例,調整督察長職務等階與主任秘書相同;且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編制體例,將警備隊隊長職稱整併至隊長職稱,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督察長之官等為「警監」。 二、增訂詐欺犯罪防制中心主任職稱,官等列警正至警監,員額一人。 三、秘書職稱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四人。 四、督察職稱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十人。 五、研究員職稱增置二人,員額修正為二十人。 六、隊長職稱增置三人,員額修正為四十六人;另於備考欄內文字加註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七、刪除警備隊隊長職稱。 八、副隊長職稱增置二人,員額修正為四十五人。 九、偵查正職稱減列九人,員額修正為二百二十五人。 十、增訂偵查佐職稱,官等列警佐至警正,員額六十人。 十一、編制員額修正為一千二百六十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