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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次修法(115.01.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1406613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7 條條文;並增訂第 7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5.01.07 修正)》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歷經三次修正。配合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托育費用補助金額調整,另本辦法施行迄今逾十二年,地方政府之生活扶助金額業依第四條第二項調整,已無特別規範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鑑於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逾十二年,地方政府之生活扶助金額業依第四條第二項調整,爰將同條第三項刪除。(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家庭型態多元,照顧兒童者不再限於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爰修正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另增訂其他提供托育服務處所,以符實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將補助對象及金額改以附表方式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領取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2. 前項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補助金額,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1. 領取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2. 前項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補助金額,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3. 本辦法施行前,縣(市)主管機關所定金額高於第一項所定金額或依前項調整之金額者,得以當地之金額定之。

第 6 條

  1.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送請與縣市)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人員場所照顧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相關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補助: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 二、托嬰。 三、其他提供托處所
  2. 前項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力撫及無扶養義務撫養義務無力維持其生活幼兒
  3. 法定代理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具前資格之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第一項人員或場所照顧之臨時托育,或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或特殊情事,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第一項人員或場所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4. 居家托育人員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
  1.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送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簡稱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照顧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相關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其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及無扶養義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2. 父母或監護人具前項資格之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家庭遭遇變故致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或父母或監護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二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3. 居家托育員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依居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登記

第 7 條

  1. 前條托育費用補助金額附表
  2. 條第二符合補助資格滿二歲未滿三歲幼兒,準用前項規定
  3.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百四十小時。 二、送托幼兒為未滿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1. 托育費用補助金額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並送托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七千元;送托與政府簽約合作之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中低收入戶,並送托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送托與政府簽約合作之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 各款送托滿二歲幼兒,其為第三胎以上子女者,每月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3. 前條第項符合補助資格之滿未滿幼兒準用前項規定
  4. 第一項第一款弱勢家庭,指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家庭。
  5.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