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4.12.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 1040601149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6、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2.11 修正)》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後,曾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修正。茲為因應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施行,爰擬具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修正保母人員一詞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修正條文第六、七條) 二、因應政府組織改造配合修正報送系統名稱。(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修正第二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