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1.07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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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定補助,包括生活扶助、托育費用及醫療費用(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前項補助及其審核認定與核撥事宜,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送請與縣(市)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下列人員或場所照顧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相關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補助: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 二、托嬰中心。 三、其他提供托育服務處所。
- 前項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具前項資格之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第一項人員或場所照顧之臨時托育,或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或特殊情事,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第一項人員或場所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 居家托育人員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
- 前條托育費用補助金額,如附表。
- 前條第二項符合補助資格之滿二歲未滿三歲幼兒,準用前項規定。
-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送托幼兒為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 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前條各款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縣(市)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 前條第一項各款醫療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二、依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併同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半年終了時,於次月十日前將前半年請領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登入衛生福利部社福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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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1.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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