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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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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予重複扶助;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優辦理;其額度低於生活扶助者,得補助其差額。
  2. 2.前項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由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的資料,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5條主要定義了以下兩點: 1.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予重複扶助;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優辦理;其額度低於生活扶助者,得補助其差額。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弱勢兒童或少年已經接受政府提供的公費安置,或者已經領取到其他相同性質的生活類補助或津貼,則不得再重複獲得生活扶助。若其他法令有對此有特別規定,則會依照該規定進行處理。另外,如果其他補助的額度低於生活扶助的金額,則可以補助其差額。 2. 前項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由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相同性質的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的認定權由縣(市)主管機關負責。也就是說,縣(市)主管機關會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來判斷該補助或津貼是否符合相同性質的標準。 這些釋義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來進行解釋的。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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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予重複扶助;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