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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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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送請與縣(市)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下列人員或場所照顧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相關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補助: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 二、托嬰中心。 三、其他提供托育服務處所。
  2. 2.前項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3. 3.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具前項資格之一,參加職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第一項人員或場所照顧之臨時托育,或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或特殊情事,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第一項人員或場所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4. 4.居家托育人員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以下是對該條款進行的釋義及相關參考資料: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其他無力撫育或維持生活之幼兒的父母、單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以申請托育費用補助。這些補助對象的資格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具體的申請和支付規定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當父母或監護人具有上述資格之一,但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無法自行照顧未滿二歲幼兒,或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要臨時托育的,可以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這些補助的具體要求和申請程序可以參考相關規定。 3. 根據該條第三項,提供居家托育服務的人員應符合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資格之一,並按照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登記及管理辦法進行登記。具體的資格要求和登記辦法可以參考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登記及管理辦法 - 相關政府網站上的相關資訊和申請表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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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送請與縣(市)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下列人員或場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