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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7 條

  1. 前條托育費用補助金額,如附表。
  2. 前條第二項符合補助資格之滿二歲未滿三歲幼兒,準用前項規定。
  3.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送托幼兒為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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