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前條托育費用補助金額,如附表。
- 2.前條第二項符合補助資格之滿二歲未滿三歲幼兒,準用前項規定。
- 3.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送托幼兒為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7 條"的規定,托育費用的補助金額如下: 1. 對於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並送托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者,每月補助新臺幣7000元;送托與政府簽約合作之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10000元。 2. 對於中低收入戶,並送托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者,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送托與政府簽約合作之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8000元。 3. 上述各款送托的未滿二歲幼兒中,如果是第三胎及以上的子女,每月加發新臺幣1000元。 4. 符合補助資格的滿二歲未滿三歲幼兒,適用上述規定。 5. 對於臨時托育費用的補助金額,如果符合上述規定,並且是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的情況下,補助金額為每小時新臺幣100元,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如果是未滿二歲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的情況下,補助金額為每小時新臺幣120元,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參考資料: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7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