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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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人應在托育事實發生後的15天內填寫申請表,並提供幼兒身分證明文件、托育服務契約書、家庭狀況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向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則補助費用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逾期申請,則從文件和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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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