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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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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托育費用、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幼兒身分證明文件、托育服務契約書、家庭狀況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
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申請之費用,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期申請者,以文件、資料備齊
送達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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