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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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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托育費用、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幼兒身分證明文件、托育服務契約書、家庭狀況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2. 2.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申請之費用,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期申請者,以文件、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人應在托育事實發生後的15天內填寫申請表,並提供幼兒身分證明文件、托育服務契約書、家庭狀況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向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則補助費用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逾期申請,則從文件和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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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幼兒身分證明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