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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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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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9條明確指出醫療費用補助的對象有以下幾種情況: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的兒童及少年;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的兒童及少年;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的兒童及少年;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的兒童;六、發展遲緩兒童;七、早產兒;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的兒童及少年;十、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的兒童及少年。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舉的醫療費用補助對象範圍廣泛,包括了不同社會弱勢群體的兒童及少年,並且特別針對具有特殊疾病或特殊生活困境的兒童及少年提供相應的補助。這些補助的目的在於確保弱勢兒童及少年在醫療方面得到必要的支援和照顧,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和福祉。
- 少年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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