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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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2.前條各款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縣(市)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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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了醫療費用補助的項目。具體而言,這些項目包括: 1.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補助的費用僅限於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產生的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的住院費用。 2. 補助未婚懷孕生產、流產的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的費用為限。 3. 補助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4.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的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對於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但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的兒童,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 5. 補助早產及其併發症所產生的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6. 補助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的醫療費用。補助範圍限於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的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7. 補助醫師評估為必要的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8. 補助其他經評估認為有補助必要的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此外,根據相關資料,例如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2022年修正版,這些補助項目的金額、規定和申請程序可能有進一步的詳細解釋和具體範例。 依據以上資料,可知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了醫療費用補助的項目和相關規定。
- 非名詞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法規
- 緣名詞
- 鑑定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7 條條文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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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