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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 前條各款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縣(市)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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