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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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各款醫療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二、依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 2.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 3.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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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资料, 弱势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11 條规定了有关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根据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十款的规定申请前條第一項各款的补助的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1. 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当年度当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的两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者,补助百分之七十五; 2. 家庭总收入平均在当年度当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的两倍以上未达三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的一点五倍者,补助百分之五十; 3. 家庭总收入平均在当年度当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的三倍以上未达四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的二倍者,补助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第二款规定,家庭应计算人口范围包括一亲等直系血亲及实际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的儿童和少年。但如未与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无扶养事实,且未行使、负担其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父或母,则可不计算在内。 根据第三款规定,家庭总收入的计算方式按照社会救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以上是根据提供的资料逐条进行的解释。
- 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十款條文
- 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 少年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社會救助法法規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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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