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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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併同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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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12條的规定,申请醫療費用補助的申请人必须在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内,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健康保险卡复印件、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的自付费用和护理支出费用的收据原件及支付明细,还需提供医师确有醫療或看護必要的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主管机关进行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将不予以补助。 参考资料: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1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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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