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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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由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底前將確定補助名單,送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並於每年七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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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13條的规定,对于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全民健康保险费用的兒童及少年,由县(市)主管机关在每年四月及八月底前确定補助名單,提交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办理,并在每年七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支付应補助的保险费。 根据最新法律文件,這項法規的第十條第二項是針對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全民健康保險費用的情況進行處理。根據該法律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在每年四月底之前和八月底之前應確定補助名單,並將名單提交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此外,在每年七月底和十一月底之前,應支付應補助的保險費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含訂定理由)》。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7 條條文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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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