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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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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生活扶助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補(扶)助,並得命其返還。但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一、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 二、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縣(市)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申請生活扶助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如已領取補助,主管機關應停止補助並命其返還。但若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且依法令可進行補正時,不適用該限制: 一、已依其他法令獲得政府扶助或補助,且與該事故相關。 例:申請人已經根據其他法令獲得了事故相關的政府扶助或補助。 二、提供虛假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資料。 例: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資料,或者拒絕或隱藏主管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 三、透過欺詐、虛報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獲得補助。 例:申請人以欺詐、虛報或其他不當行為方式進行申請,或者通過該方式獲得補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詐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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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生活扶助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