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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生活扶助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補(扶)助,並得命其返還。但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一、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 二、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縣(市)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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