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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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生活扶助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補(扶)助,並得命其返還。但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一、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 二、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縣(市)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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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申請生活扶助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如已領取補助,主管機關應停止補助並命其返還。但若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且依法令可進行補正時,不適用該限制: 一、已依其他法令獲得政府扶助或補助,且與該事故相關。 例:申請人已經根據其他法令獲得了事故相關的政府扶助或補助。 二、提供虛假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資料。 例: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資料,或者拒絕或隱藏主管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 三、透過欺詐、虛報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獲得補助。 例:申請人以欺詐、虛報或其他不當行為方式進行申請,或者通過該方式獲得補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詐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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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