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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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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辦法補助業務所需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或委任之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15條,申請人在申請補助時,需要提供其家庭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資料需要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或委任的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並分別函送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具體的執行辦法在文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或例子。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國稅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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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15 條規定:「為辦理本辦法補助業務所需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或委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