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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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15條,申請人在申請補助時,需要提供其家庭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資料需要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或委任的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並分別函送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具體的執行辦法在文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或例子。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國稅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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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