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辦理本辦法補助業務所需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或委任之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為辦理本辦法補助業務所需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或委任之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