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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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半年終了時,於次月十日前將前半年請領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登入衛生福利部社福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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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16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在每半年終了時(即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在隔月的十日前將前半年的請領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登入衛生福利部社福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這表示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有關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的統計資料。具體的報送時間是每半年終了時的隔月十日前。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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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