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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半年終了時,於次月十日前將前半年請領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登入衛生福利部社福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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