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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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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2. 2.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 3.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了傷病醫療補助的申請資格和補助標準。根據第1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可以申請傷病醫療補助: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根據第2項,傷病醫療補助的標準如下:一、對於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補助的範圍是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二、對於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在健保特約的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和住院診治的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根據第3項,申請傷病醫療補助需要在傷病發生後的三個月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對於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的申請,則需要先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然後前往保險人特約的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立法沿革 3

(0890512 制定)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立法理由明訂傷病醫療補助之申請條件、醫療補助之額度及傷病醫療補助申請之步驟及應具備之文件。

(0980112 修正)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擴充保護範圍及於隔代教養家庭,爰於本條增訂扶養孫子女亦有適用之要件,修正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各款、第三項之文字。

(1001122 修正)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立法理由將申請傷病醫療補助資格之已自行負擔醫療費用額度由五萬元下修為三萬元,有助民眾申請補助,其餘未修正。

(0890512 制定)

明訂傷病醫療補助之申請條件、醫療補助之額度及傷病醫療補助申請之步驟及應具備之文件。

(0980112 修正)

配合本法擴充保護範圍及於隔代教養家庭,爰於本條增訂扶養孫子女亦有適用之要件,修正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各款、第三項之文字。

(1001122 修正)

將申請傷病醫療補助資格之已自行負擔醫療費用額度由五萬元下修為三萬元,有助民眾申請補助,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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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規定:「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