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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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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2. 2.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3. 3.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規定了特殊境遇家庭的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可以申請教育補助。其中也明確指出若其他法令有提供相同性質的補助規定時,就不得重複領取。而具體的補助金額則有以下規定: 1. 若就讀高中高職,可以減免學雜費的百分之六十。 2. 若就讀大專院校,也可以減免學雜費的百分之六十。 此外,申請教育補助時需要在註冊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進行減免。若是私立學校,則由學校進行減免後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至於教育補助的申請程序、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制定。這些規定是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的修正條文所訂定的,修正條文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修正,並於民國101年8月1日生效。

立法沿革 4

(0890512 制定)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其標準為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學校所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明訂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條件、補助額度、申請之步驟及申請時應具備之文件。

(0950425 修正)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立法理由教育是脫貧最重要手段,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因此對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教育補助範圍,由現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延伸至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同時補助標準修訂為就讀高中職減免百分之六十,就讀大專院校減免百分之三十。讓單親家庭子女能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貧窮子弟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擺脫世代貧窮之惡性循環悲劇。

(0980112 制定)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立法理由接受高等教育是最公平、最符合社會正義及社會成本最低解決貧窮問題的方法,同時是貧窮家庭子女累積競爭力的重要工具,因此將弱勢家庭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比例由原來百分之三十提高為百分之六十,並提供低利就學貸款之協助,以國家之力提供貧窮家庭子女提供向上流動的機會,提昇社經地位,早日從貧窮困境中解脫。

(1011218 修正)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修正為:「,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二、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0890512 制定)

明訂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條件、補助額度、申請之步驟及申請時應具備之文件。

(0950425 修正)

教育是脫貧最重要手段,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因此對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教育補助範圍,由現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延伸至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同時補助標準修訂為就讀高中職減免百分之六十,就讀大專院校減免百分之三十。讓單親家庭子女能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貧窮子弟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擺脫世代貧窮之惡性循環悲劇。

(0980112 制定)

接受高等教育是最公平、最符合社會正義及社會成本最低解決貧窮問題的方法,同時是貧窮家庭子女累積競爭力的重要工具,因此將弱勢家庭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比例由原來百分之三十提高為百分之六十,並提供低利就學貸款之協助,以國家之力提供貧窮家庭子女提供向上流動的機會,提昇社經地位,早日從貧窮困境中解脫。

(1011218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修正為:「,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二、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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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8 條規定:「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