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7條的內容如下: 1.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根據這項條文,特殊境遇家庭中,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的規定且有十五歲以下的子女或孫子女的人,可以申請子女生活津貼。特殊境遇家庭的定義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 例如:若一個家庭中的父母離婚,子女留在母親身邊,母親因身體狀況無法工作且有十一歲和十三歲的子女,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的規定,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的定義。這個母親可以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7條的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2.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根據這項條文,子女生活津貼的核發標準是每個子女或孫子女每個月可以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的十分之一,每年可以申請一次。 例如:若當年度最低工資是每月20,000元,那麼每個子女或孫子女每月可以獲得2,000元的子女生活津貼。 3.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根據這項條文,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的人可以隨時提出申請。但是,如果要延長補助的話,應該在會計年度開始的前兩個月提出申請。 例如:如果某個特殊境遇家庭在2019年12月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並且他們希望在2020年繼續獲得補助,他們應該在2020年10月之前提出延長補助的申請。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根據這項條文,對於申請延長補助的人,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該派員去訪問他們的生活情況。如果他們的生活情況已經明顯改善,則應該立即停止津貼。 例如:如果某個特殊境遇家庭在申請延長補助時,直轄市、縣的主管機關會派員去家庭訪問,如果發現家庭的生活情況已經明顯改善,則會停止津貼的發放。 5.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根據這項條文,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時,應該檢具戶口名簿影本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向該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例如:如果某個特殊境遇家庭居住在新北市,父母離婚並有十二歲和十四歲的子女,他們想要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該準備好戶口名簿影本以及其他相關的文件,並向他們所在地的新北市政府社會福利局提出申請。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立法理由明訂子女生活津貼之申請條件、步驟、補助額度、子女生活津貼之延長申請及終止津貼情形。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立法理由子女生活津貼提供特殊境遇婦女未成年子女基本之經濟扶助,家暴受害婦女無論是否取得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實際上多有獨力撫養之事實;再者,此一津貼需每年申請,並且除需有主管機關訪視其生活情況之外,個案生活情況改善即停止該項津貼,應不至有因考慮家暴情況之變動性而排除家暴受害者之子女生活津貼等顧慮。因此,爰增訂家庭暴力受害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子女生活補助,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擴充保護範圍及於隔代教養家庭,爰於本條增訂扶養孫子女亦有適用之要件,修正第一項、第二項之文字。
明訂子女生活津貼之申請條件、步驟、補助額度、子女生活津貼之延長申請及終止津貼情形。
子女生活津貼提供特殊境遇婦女未成年子女基本之經濟扶助,家暴受害婦女無論是否取得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實際上多有獨力撫養之事實;再者,此一津貼需每年申請,並且除需有主管機關訪視其生活情況之外,個案生活情況改善即停止該項津貼,應不至有因考慮家暴情況之變動性而排除家暴受害者之子女生活津貼等顧慮。因此,爰增訂家庭暴力受害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子女生活補助,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配合本法擴充保護範圍及於隔代教養家庭,爰於本條增訂扶養孫子女亦有適用之要件,修正第一項、第二項之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