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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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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3 條
(補充保險費率之計算及調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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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三十一條
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
主管機關
逐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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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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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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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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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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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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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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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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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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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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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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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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