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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3 條(補充保險費率之計算及調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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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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