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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4 條(補充保險費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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