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4 條(補充保險費之計算)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第一類僱主端補充保費:每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差額按 2.11% 計算由公司負擔。
Q · 公司付員工薪水比投保金額高很多,要多繳什麼錢?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員、公職人員)的投保單位,每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時,差額部分要按目前 2.11% 的補充保險費率計算,由公司自己負擔(不能從員工薪資扣),併同一般保險費按月繳納。設計目的是堵高薪低報的財務漏洞。
白話解讀
這條是在盯「公司」,不是盯個人。規則是這樣:公司每個月發出去的薪水總額,跟它替員工投保的健保投保金額總額,應該差不多。但實務上很多公司給員工的實際薪水遠高於投保金額(高薪低報),因為投保金額越低、公司負擔的健保費就越少。這條發現這個漏洞後設計了一個補丁:差額乘以補充保費率(目前約 2.11%),由公司自己付。換句話說,你領十萬但公司只幫你投保四萬五,差額五萬五,公司每月要為你多繳一千多元的補充保費。這不是從你身上扣,是公司自己要付。這條實質改變了公司的薪酬策略,很多老闆發現後會重新檢討高薪低報還划不划算。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是投保單位(雇主端)補充保險費的法源。條文要求第一類前三目的投保單位每月比對「薪資所得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差額部分按法定補充保險費率(目前 2.11%)由投保單位負擔,與第 31 條個人端補充保險費形成雙軌補強機制,共同支撐健保整體財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老闆,壓低員工投保金額還划算嗎?▾
算一筆帳就知道。假設員工實領 10 萬,投保 4 萬 5。差額 5 萬 5 每月要多繳補充保費約 1161 元(5.5 萬 × 2.11%)。這筆錢是公司自己付,不能轉嫁員工。加上一般保費省下的部分,整體成本差距大幅縮小。內行人提示:考慮到查核風險、員工不滿、離職帶走後算舊帳的可能性,直接按實際薪資投保通常更省事。高薪低報在這條之後不再是穩賺的策略。
Q2這條跟我個人被扣的補充保費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第 31 條是針對你個人的 6 類所得(股利、利息、獎金超過 4 倍、租金、執行業務、非所屬單位薪資),從你的錢裡扣。第 34 條是針對投保單位,由公司自己付,計算方式是薪資總額和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兩套並行,不會重複扣到你身上。內行人提示:兩套並行的意思是公司要一起算、一起報,會計實務上這條是獨立計算的項目,不是個人補充保費的附屬。
Q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是什麼?▾
投保單位(雇主端)補充保費的法源,2011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差額由公司自己付,是大陸法系健保中由台灣原創設計的機制。
Q4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是什麼意思?▾
公司每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差額按補充保費率(目前 2.11%)計算,由投保單位自行負擔的保費。
Q5高薪低報是什麼?▾
雇主以低於受僱者實際薪資的金額為其投保,藉以減少一般保費負擔的行為。本條是堵這個漏洞的設計。
Q6薪資所得總額包含什麼?▾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受僱者的薪資所得合計,包含本俸、加給、固定獎金等,作為計算補充保費差額的基數。
Q7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怎麼算?▾
薪資所得總額 − 投保金額總額 = 差額;差額 × 2.11% = 應繳補充保費。差額為零或負則無需繳納。
Q8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怎麼繳?▾
併同第 27 條一般保險費按月繳納給中央健康保險署,會計實務上是每月薪資結算後的固定計算項目。
Q9投保單位補充保費逾期沒繳怎麼辦?▾
適用第 35 條寬限期及滯納金規定,繼續不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公司負責人可能負連帶責任。
Q10公司怎麼合法降低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唯一合法路徑是按實際薪資投保(讓投保金額 = 薪資總額,差額為 0),行政成本最低也避免爭議。
Q11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vs 個人補充保費差在哪?▾
本條(第 34 條)是公司自己付,計算薪資總額差額;第 31 條個人補充保費是從個人六類所得扣,扣費義務人扣取。兩套並行。
Q12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vs 一般保險費差在哪?▾
一般保險費(第 27 條)以投保金額為計算基數、勞資政三方分擔;本條補充保費以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差額為基數、由公司獨自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一般保險費(第27條) |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第34條) | 個人補充保費(第31條) | 個人補充保費(第31條) |
|---|---|---|---|---|
| 適用對象 | 全體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 第一類第一至三目投保單位 | 領有六類所得之個人 | — |
| 負擔者 | 雇主、政府、被保險人分擔 | 投保單位(雇主)自己負擔 | 從個人所得中扣取 | — |
| 計算基數 | 投保金額 | 薪資總額 − 投保金額總額 | — | 六類所得(股利、利息、獎金等) |
| 費率 | 目前 5.17% | 目前 2.11% | 目前 2.11% | — |
| 繳納頻率 | 按月 | 按月(併同一般保費) | 扣費義務人按所得發放時扣取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