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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4 條(補充保險費之計算)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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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第一類僱主端補充保費:每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差額按 2.11% 計算由公司負擔。

Q · 公司付員工薪水比投保金額高很多,要多繳什麼錢?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員、公職人員)的投保單位,每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時,差額部分要按目前 2.11% 的補充保險費率計算,由公司自己負擔(不能從員工薪資扣),併同一般保險費按月繳納。設計目的是堵高薪低報的財務漏洞。

白話解讀

這條是在盯「公司」,不是盯個人。規則是這樣:公司每個月發出去的薪水總額,跟它替員工投保的健保投保金額總額,應該差不多。但實務上很多公司給員工的實際薪水遠高於投保金額(高薪低報),因為投保金額越低、公司負擔的健保費就越少。這條發現這個漏洞後設計了一個補丁:差額乘以補充保費率(目前約 2.11%),由公司自己付。換句話說,你領十萬但公司只幫你投保四萬五,差額五萬五,公司每月要為你多繳一千多元的補充保費。這不是從你身上扣,是公司自己要付。這條實質改變了公司的薪酬策略,很多老闆發現後會重新檢討高薪低報還划不划算。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是投保單位(雇主端)補充保險費的法源。條文要求第一類前三目的投保單位每月比對「薪資所得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差額部分按法定補充保險費率(目前 2.11%)由投保單位負擔,與第 31 條個人端補充保險費形成雙軌補強機制,共同支撐健保整體財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薪資所得總額(TWD)投保金額總額(TWD)補充保費率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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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老闆,壓低員工投保金額還划算嗎?

算一筆帳就知道。假設員工實領 10 萬,投保 4 萬 5。差額 5 萬 5 每月要多繳補充保費約 1161 元(5.5 萬 × 2.11%)。這筆錢是公司自己付,不能轉嫁員工。加上一般保費省下的部分,整體成本差距大幅縮小。內行人提示:考慮到查核風險、員工不滿、離職帶走後算舊帳的可能性,直接按實際薪資投保通常更省事。高薪低報在這條之後不再是穩賺的策略。

Q2這條跟我個人被扣的補充保費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第 31 條是針對你個人的 6 類所得(股利、利息、獎金超過 4 倍、租金、執行業務、非所屬單位薪資),從你的錢裡扣。第 34 條是針對投保單位,由公司自己付,計算方式是薪資總額和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兩套並行,不會重複扣到你身上。內行人提示:兩套並行的意思是公司要一起算、一起報,會計實務上這條是獨立計算的項目,不是個人補充保費的附屬。

Q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是什麼?

投保單位(雇主端)補充保費的法源,2011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差額由公司自己付,是大陸法系健保中由台灣原創設計的機制。

Q4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是什麼意思?

公司每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差額按補充保費率(目前 2.11%)計算,由投保單位自行負擔的保費。

Q5高薪低報是什麼?

雇主以低於受僱者實際薪資的金額為其投保,藉以減少一般保費負擔的行為。本條是堵這個漏洞的設計。

Q6薪資所得總額包含什麼?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受僱者的薪資所得合計,包含本俸、加給、固定獎金等,作為計算補充保費差額的基數。

Q7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怎麼算?

薪資所得總額 − 投保金額總額 = 差額;差額 × 2.11% = 應繳補充保費。差額為零或負則無需繳納。

Q8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怎麼繳?

併同第 27 條一般保險費按月繳納給中央健康保險署,會計實務上是每月薪資結算後的固定計算項目。

Q9投保單位補充保費逾期沒繳怎麼辦?

適用第 35 條寬限期及滯納金規定,繼續不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公司負責人可能負連帶責任。

Q10公司怎麼合法降低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唯一合法路徑是按實際薪資投保(讓投保金額 = 薪資總額,差額為 0),行政成本最低也避免爭議。

Q11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vs 個人補充保費差在哪?

本條(第 34 條)是公司自己付,計算薪資總額差額;第 31 條個人補充保費是從個人六類所得扣,扣費義務人扣取。兩套並行。

Q12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vs 一般保險費差在哪?

一般保險費(第 27 條)以投保金額為計算基數、勞資政三方分擔;本條補充保費以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差額為基數、由公司獨自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保險費(第27條)投保單位補充保費(第34條)個人補充保費(第31條)個人補充保費(第31條)
適用對象全體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第一類第一至三目投保單位領有六類所得之個人
負擔者雇主、政府、被保險人分擔投保單位(雇主)自己負擔從個人所得中扣取
計算基數投保金額薪資總額 − 投保金額總額六類所得(股利、利息、獎金等)
費率目前 5.17%目前 2.11%目前 2.11%
繳納頻率按月按月(併同一般保費)扣費義務人按所得發放時扣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71조 (보수외소득에 대한 보험료) — 概念不完全對應,韓國以個人「報酬外所得」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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