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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續接受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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