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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11 條(法律訴訟補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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