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1條,對於申請法律訴訟補助的相關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必須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定的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並且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才能申請法律訴訟補助。然而,該法條並未明確界定何謂「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因此具體判斷上可參考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等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在某個真實案例中,當事人申請訴訟救助時,除了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外,還需要提供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其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的主張。若申請人未能提供即時調查之證據,法院則有權駁回其聲請。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法律訴訟補助的申請期限為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律師費用收據原本以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並向其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在某篇判決書中,當事人基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1條之規定,聲請法律訴訟補助,並提供前審訴訟程序中繳納裁判費用的繳費收據作為證明。然而,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在前審程序中已有能力支付訴訟費用,並未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因此無法直接認定其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的主張。 總結而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1條規定了申請法律訴訟補助的資格條件和申請程序。申請人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且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並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律師費用收據。最終是否獲得法律訴訟補助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立法理由明訂法律訴訟補助之申請條件、補助金額及申請之步驟及申請時應具備之文件。
明訂法律訴訟補助之申請條件、補助金額及申請之步驟及申請時應具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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