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成年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且成年者,有資格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該條例規定了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期限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80047)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之申請。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理由基於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普遍缺乏社會支持,且本法創業貸款其他受協助對象,並不以扶養子女為必要,政府實應比照喪偶、單親等特殊境遇女性,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必要之創業貸款協助,以協助其自立,爰修正本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成年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前段有關創業貸款補助申請年齡規定,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另為符法制體例,酌修後段規定文字。
明訂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之申請。
基於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普遍缺乏社會支持,且本法創業貸款其他受協助對象,並不以扶養子女為必要,政府實應比照喪偶、單親等特殊境遇女性,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必要之創業貸款協助,以協助其自立,爰修正本條。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前段有關創業貸款補助申請年齡規定,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另為符法制體例,酌修後段規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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