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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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 1. 根據該法規,領取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月可獲得新台幣一千九百元的補助金額。 2. 該法條中提到,扶助金額自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調整。調整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最近一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與前次調整之前一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進行比較,來公告調整補助金額。補助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但如果成長率為零或負數,則不進行調整。 3. 在本辦法實施前,如果縣(市)主管機關所定的金額高於第一項所定金額或根據前項調整的金額,則可以採用當地所定的金額。 參考資料: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照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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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