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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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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
少年
。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其他經縣(市)
主管機關
評估無力撫育及無
扶養義務人
或撫養
義務人
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生活扶助者,應備齊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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