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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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3條,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包括: 1.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的兒童、少年。 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 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根據該條規定,申請生活扶助的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文件。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扶養義務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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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