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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補助,包括生活扶助、托育費用及醫療費用(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2. 前項補助及其審認定與核撥事宜,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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