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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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補助,包括生活扶助、托育費用及醫療費用(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2.前項補助及其審核認定與核撥事宜,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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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這個法規規定了生活扶助、托育費用和醫療費用(包括全民健康保險費)的補助。補助的審核認定和核撥事宜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參考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當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果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此條款的立法理由謂本條項為民法第1076條之一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與第2條具體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範例。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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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