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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 次修法(101.05.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10108402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9 條第 9 款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