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9.11.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0906011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9.11.25 修正)》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歷經二次修正。茲為因應一百零七年八月開辦之托育準公共化新制及同年八月一日施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修正托育補助對象、金額及申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取消弱勢兒童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者就業要件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標準。(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弱勢兒童托育費用申請應備文件及受理申請單位。(修正條文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