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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2 次修法(0.07.0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999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三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7.07.02 修正)》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係依據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授權,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為使內政部興辦之社會住宅嘉惠更多民眾,經參考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相關規定,放寬社會住宅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家庭成員財產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刪除家庭成員財產限制,刪除應檢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