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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3 次修法(110.05.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75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0.05.17 修正)》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據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曾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配合民法業奉總統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將申請人年齡規定、家庭成員定義及無自有住宅定義有關年滿二十歲部分,修正為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