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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次修法(114.11.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140202056A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1、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1.03 修正)》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五月七日。茲配合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有關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租金規定,另為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增訂本基金(個別)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間資金得相互調撥之規定,以達健全基金體質之目標,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基金之來源項目。(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本基金之用途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本基金及下設基金之資金,得互相調撥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 三、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入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 四、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五、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 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以下簡稱目標群體)同意,約定就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金。 八、受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 三、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 四、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五、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 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以下簡稱目標群體)同意,約定就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金。 八、受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貸款業務: (一)原住民族事業貸款。 (二)原住民族新創事業貸款。 (三)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四)其他政策性貸款。 二、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 (二)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 三、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四、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 五、人體研究計畫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支出。 六、原住民族土地業務: (一)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 (二)原住民保留地規劃、管理、利用及經濟發展事務支出。 七、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 八、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支出。 九、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2. 前條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入、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六款第二目、第七款及第八款用途之用。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貸款業務: (一)原住民族事業貸款。 (二)原住民族新創事業貸款。 (三)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四)其他政策性貸款。 二、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 (二)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 三、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四、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 五、人體研究計畫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支出。 六、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 七、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 八、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支出。 九、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2. 前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用途之用。

第 11 條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本基金及下設基金之資金,得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1.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