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8.02.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080200140A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2.25 修正》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十八條增訂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為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業務,住宅租售及相關收益款為本基金來源,另依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研究計畫於諮詢及取得目標群體之同意時,以金錢為回饋機制之約定方式,應全數繳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回饋各該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使用,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基金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