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0.05.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10020052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0.05.07 修正)》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為賡續提供原住民族金融服務及精進貸款作業,以協助族人創業,並調整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會編制等,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用途有關原住民貸款業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召集人聘任資格,及增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本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修正條文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