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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3 次修法(110.1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 110014925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0.12.06 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務規程業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修正第四條及第十七條。鑒於一百零八年一月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以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金融資安行動方案等政策之陸續推動;又因應金融領域列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領域之一,本會為推動主責機關,並依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研商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協調機關及重要資料庫保有機關資安人力會議」會商結論,本會資訊服務處增設一科,負責辦理資安治理、監控、資安事件應處及金融資安監理等相關業務,爰配合新增資通安全相關業務職掌,以利業務推展。另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有關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計機構設置原則等規定,爰修正本規程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本會資訊服務處原有之一科編制,調整為分二科辦事;另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修正會計室名稱為主計室。(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政策之推行,於現行業務職掌下,新增資通安全業務之推動與督導。(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修正會計室名稱為主計室。(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