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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4 次修法(111.12.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 11101533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12.22 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及一百十年十二月六日修正,茲因本會各處業務多有增長,為使各處掌理事項與實際辦理業務相符,以利業務推展,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本會相關作業規定之訂定及修正,及依業務實務辦理情形,修正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依業務分工實際情形,增列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之相關法制作業與研究、蒐集等,及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督導事項,修正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依業務實務辦理情形,及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等辦理有關自由貿易協定、投資保障協定、世界貿易組織(WTO)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相關業務,修正國際業務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資通安全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推動事項,修正資訊服務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