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3.11.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 113015031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增訂第 1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3.11.27 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一百十年十二月六日及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茲為應金融科技創新、市場發展、永續金融及資產管理等業務需求,本會增設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分設四科辦事,以利業務推展。另為瞭解及掌握國內、外總體經濟金融情勢,以作為相關決策依據,爰於綜合規劃處下新增國內外總體經濟及金融相關資料蒐集及分析業務。本規程現行共十七條,本次修正二條,增訂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金融科技發展、推動永續金融及辦理資產管理等相關業務,增設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並配合綜合規劃處業務及人力隨同移撥,修正綜合規劃處設科數。(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配合新增國內、外經濟金融之研究與資料之蒐集及分析業務,修正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本會增設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明定相關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新
-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法律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國際業務處,分二科辦事。 四、資訊服務處,分二科辦事。 五、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舊
-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法律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國際業務處,分二科辦事。 四、資訊服務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8 條
新
-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書面施政報告、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之研擬及評估、個案計畫之管制及評核。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執行及管考。 四、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五、金融市場資訊與產業趨勢之研析及政策建議。 六、國內、外經濟金融之研究與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七、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八、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 九、本會政府出版品作業規範之研議及訂修。 十、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舊
-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書面施政報告、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之研擬及評估、個案計畫之管制及評核。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執行及管考。 四、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五、金融市場發展趨勢之研究。 六、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七、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 八、本會政府出版品作業規範之研議及訂修。 九、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11-1 條
新
- 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與生態圈之發展及輔導。 三、綠色與永續金融整體政策之研擬及推動。 四、資產管理中心整體政策之研擬及管考。 五、跨部會金融科技與金融業淨零減碳相關工作之推動及協調。 六、金融科技、綠色及永續金融概念之推廣。 七、其他有關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