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82.01.29)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 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 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 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 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