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06.04.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0391 號令增訂公布第 2-2 條條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2 條
新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0391 號令增訂公布第 2-2 條條文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