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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1 次修法(105.02.0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504513900 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 10504600560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總說明(105.02.02 訂定)》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第四項規定,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為利稽徵作業,爰依據該條項授權規定,就申請減徵新車貨物稅之相關規定,會同經濟部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共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之定義。(第二條) 三、申請減徵貨物稅者,應符合之條件、資格及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期間之規定。(第三條) 四、訂定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申請期間及起算日之計算,以資明確。(第四條) 五、訂定報廢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符合減徵貨物稅規定,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填具之申請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第五條) 六、訂定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符合減徵貨物稅規定,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填具之申請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第六條) 七、車輛產製出廠完稅規定及產製廠商申請退稅程序。(第七條) 八、進口車輛完稅規定及海關代徵貨物稅之退稅程序。(第八條) 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