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3 次修法(106.11.0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604678540 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 1060460540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06.11.09 修正)》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發布施行,歷經一次修正,於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發布。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規定,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所稱登記「滿一年」始日及末日認定時點尚乏規定,致徵納雙方認定不一,為資明確,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定明中古車登記滿一年之始日及末日計算規定,且對尚未確定之減徵退還貨物稅案件適用之,俾利徵納雙方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