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05.07.0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504594350 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 1050460303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總說明(105.07.06修正)》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以下簡稱本條文)第四項規定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發布施行。為配合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本條文第三項,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本條文節能減碳之立法目的,定明報廢完成之認定及報廢日、出口日之定義,以避免爭議。(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規定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期間之計算,並增訂繼承案件及本條文第三項修正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案件範圍,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增訂報廢日及出口日,酌作文字修正;並規定繼承案件及本條文修正適用案件申請退稅期限,以保障消費者退稅權益。(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為稽徵實務需要,簡化申請書表修正作業,將另訂定申請書及明細表格式,以資簡化,刪除附件一及附件二。(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