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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 次修法(0.03.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5332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總說明(107.03.05 訂定)》 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院臺法字第一○六○○九六六二九號令,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辦理特定業務時,為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就本法訂定有關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及可疑犯罪申報之辦法,爰訂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本辦法規範之內容。(第三條) 四、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以風險為基礎之評估項目。(第四條) 五、確認客戶身分之範圍。(第五條) 六、確認客戶身分之方式。(第六條) 七、應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及程序。(第七條) 八、應重新確認客戶身分情形。(第八條) 九、確認身分及交易紀錄保存之範圍及方式。(第九條) 十、可疑交易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情形。(第十條) 十一、可疑交易之申報期限、方式及應申報之事項。(第十一條) 十二、委任辦理洗錢防制調查及裁處事宜之機關。(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條)